

答:《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 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
答:有,商标法中规定了禁止用于商标名称的具体条款。例如国家、国旗、国徽、县级以上地名等。
答: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没有补发流程。如果申请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来函说明原因,商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补发。
答:企业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
答:商标注册实行先注册先得的原则,就是说谁先申请就批准谁商标。 申请日期的确立对于商标注册能否成功非常重要,如果别人早一天申请,将会使在后申请的商标被驳回。造成商标权益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