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 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
答: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审查意见分析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几率情况来决定商标是否做商标驳回复审,或者修改商标名称再注册申请。
答:商标注册成功后有10年的有效期,在第9年可以进行续费,并不需要每年都续。
答:原因有很多,最主要是违反商标法、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注册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等等。
答:不必,除了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申请项目上有限制,并未明确要求其他主体在申请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与经营范围相同或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