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易于区分,且有英文加以说明,与成语“心满意足”区别较大,不易误导公众对成语使用的认知,未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商标局
已初步审定有该商标其他类别的商品,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第27类
商品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决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
“浴巾、纺织品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搓澡巾、纺织织物、被子、床单(纺织品)、纺织纤维织物、毛巾被、纺织品手帕”商品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4月29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依法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其中“足”易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导,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从而判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本案中申请商标由 “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构成,其中“心满意竹”在文字构成上与规范成语“心满意足”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成语的认知,扰乱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本委不予采纳。
“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 BAMBOO”商标注册
驳回复审案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答:如果商标被他人抢注,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如果已注册,可以申请无效宣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是明知该商标而抢注,或者证明自己已经先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
问: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项目怎么选?
答:选择商品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核心商品必须选全,即实际经营的商品类别;②关联商品建议同时覆盖,扩大保护范围;③每个类别默认10个商品(超出10项后加收加项费);④尽量选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原有的规范项目。
问:颜色组合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答:可以。颜色组合商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一定比例和排列方式组合而成。需提交颜色组合图样并说明使用方式。颜色组合商标要求具有较高显著性,通常需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后才能注册。
问: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答: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显著性越强,商标越容易注册和保护。臆造词(如"Kodak")显著性最高,暗示性词语次之,描述性词语显著性最弱,通用名称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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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00:47:4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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