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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商标注册-碧桂园“五星级的家”商标注册被驳回

浏览量 1223
发表时间 2021-06-06 06:01:42
作者 碧桂园商标注册
文章来源 三文品牌
标签 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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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桂园,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

 
自1995年开始,碧桂园公司就打出这句广告语,塑造出其高端的品牌定位。十余年后,碧桂园公司将这一标识申请在物业相关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结果因被认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而被驳回。随后,碧桂园公司为挽回商标,继续展开了一场商标上诉争夺战。
 
 碧桂园五星级的家商标被驳回
 
驳回复审再次被驳?
2017年8月17日,碧桂园公司提出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12件“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涵盖建筑修理、广告销售、餐饮住宿等服务,但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均因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而被原商标局予以驳回。
 
碧桂园公司表示不服,随后继续申请复审,主张涉案商标经碧桂园公司宣传推广,已与该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碧桂园公司已有与涉案商标的标志相同的商标在先被核准注册。
综上,碧桂园公司请求对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并且,碧桂园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了“碧桂园”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荣誉证书等材料作为证据。
 
2018年12月27日,原商评委经复审决定认为,涉案商标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规定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时,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碧桂园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应对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涉案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接连上诉,一审、二审无力回天
 
面对这样的结果,碧桂园公司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碧桂园 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指定服务上,可能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对服务质量等特点的描述,进而使得相关公众因为相信该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具有相应的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便是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第13792097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不构成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据此,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碧桂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碧桂园公司仍没有放弃,接着一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中“五星级的家”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最高档次的房屋,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较高水平,进而对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碧桂园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在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以此认定其在指定服务上均可达到最高水平而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涉案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并与碧桂园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与判断涉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误导公众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在先注册的第1379209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涉案商标不同,其核准注册的情况与该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该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碧桂园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所涉及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也就是说是不能因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等情况而维持注册的。这也就难怪无论碧桂园公司如何坚持,如何上诉,最终都落了个被驳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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