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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浆商标注册-永和豆浆商标注册遭遇商标侵权

浏览量 1226
发表时间 2021-06-07 09:29:03
作者 豆浆商标注册
文章来源 三文品牌
标签 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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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原告永和公司诉称,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予永和公司,许可使用期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永和公司发现逸香缘饭店未经其合法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下称“涉案餐馆”)的门头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这一显著文字部分,
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站“美团”(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可以查询到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商户名称为“永和豆浆”,侵害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的信息由商户自行提供;且其作为平台,仅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而其在收到起诉状前对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将涉案商户信息下线,故不同意永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逸香缘饭店辩称,逸香缘饭店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是因为黄豆的来源是永和县,目的是向顾客说明其豆浆是用纯正的永和大豆磨制而成的;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 逸香缘饭店在其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在餐具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稻草人头像,系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逸香缘饭店上述行为侵害了永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永和公司主张的涉案网站中的侵权行为,根据三快公司的说明,该网页仅系信息展示页面,而无法进行实际交易,且无法确认该信息的具体上传者。至于三快公司是否应当就此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鉴于永和公司仅对三快公司提出下线涉案商家的诉讼请求,而三快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将涉案商家下线,法院不再对此进行评判。
 
    在该案中,逸香缘饭店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相同的餐饮服务中,在门头、餐具等多处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及与涉案商标中图案近似的图形,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费及合理开支费用。三快公司因在收到起诉状后下线了涉案商家。
 
永和豆浆遭遇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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