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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蒙古小肥羊起诉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周一品小肥羊”商标,给顾客造成混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一品小肥羊的标识和名称应不再允许使用,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赔偿。
2013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周一品小肥羊立即停止在其提供“涮羊肉”火锅店的服务中使用带有“小肥羊”文字的标识,停止使用带有“小肥羊”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小肥羊经济损失9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最终,该判决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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