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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灸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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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更新时间黑色时钟小图标 2021-06-15 16:14:37
文章分类黑色小图标 admin
文章来源黑色文件小图标 三文品牌
文章标签灰色小图标 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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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争商标:

奇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1629459号“奇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广州金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后商标局商标局文章内链红色放大镜小图标以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治疗方法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4年1月9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体现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中。本案中,申请商标中“灸”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治疗方法、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驳回复审案件中,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关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条款的转换适用问题。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造成欺骗性后果。显而易见,在新法下,对于上述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将更加明确。

奇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奇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商标网

“奇灸及图”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文章内链红色放大镜小图标驳回复审案常见问题FAQ

 

1.

问: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文章内链红色放大镜小图标需要公证吗?

答:目前商标转让不需要强制公证,但如果转让双方无法同时到商标局现场办理,建议对转让协议进行公证以证明真实性。商标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材料。


2.

问: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文章内链红色放大镜小图标答辩商标异议答辩文章内链红色放大镜小图标需要注意什么?

答:商标异议答辩需要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交答辩材料。答辩要点:①说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近似;②提供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证据;③反驳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逾期不答辩的,商标局将根据异议人的理由直接裁定。


3.

问:一个商标可以用于多种商品吗?

答:可以。商标注册时可以指定多个商品项目(一标多类)。但商标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实际使用中可以将商标用于核定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但需保留各商品的使用证据。


4.

问:商标注册需要查重吗?

答:需要。商标注册前必须进行近似查询,确认没有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查询结果可以评估注册成功率,但并不保证100%通过,因为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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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6-06 03: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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