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提示:你现在浏览的网站是镜像网站

请访问原网站:www.3wen.com
搜索

搜索

商标设计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版权登记
网站制作

"欧莱雅"商标注册的纠纷

浏览量 1149
发表时间 2021-06-06 11:20:34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三文品牌
标签 商标案件
注册商标 商标查询建议 商标类别选择 注册申请建议 已认证

 欧莱雅商标的纠纷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的上诉,核准欧莱雅公司“OR ROUG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据了解,诉争商标为国际注册第G1151247号“OR ROUGE”商标,初次于2012年10月4日在欧盟申请并获准注册,注册人为欧莱雅公司。2013年3月16日,欧莱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欧莱雅商标的纠纷

2014年1月20日,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驳回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驳回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的法语含义为“金色、红色”,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缺乏显著性。欧莱雅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决定,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5年2月9日,商评委驳回欧莱雅公司的请求。欧莱雅公司不服商评委的上述决定,将之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补充提交了3份证据: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部分报纸中的相关报道;诉争商标在知名网站媒体的相关报道;诉争商标产品在专柜陈列宣传以及在瑞丽等杂志上的广告宣传。欧莱雅公司明确表示上述证据用于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增强了其显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诉争商标为“OR ROUGE”,中国消费者不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其法语含义,即使将诉争商标作为法语单词进行翻译,其含义“金色、红色”也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的特点。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商评委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商评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法文“OR ROUGE”,有“金色、红色”之意。从认知习惯方面,中国相关公众不易识别其上述含义,同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等,并未直接表示相关商品的特点,尚未构成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国家商标局

 

本文标题和链接 "欧莱雅"商标注册的纠纷: https://www.3wen.com/wenzhang/id/935.html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为三文品牌及本链接!

❊内容中出现商标及图像版权属于其合法持有人,只供传递信息之用,非商务用途。如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50

相关推荐


商标分类查询官网,    广州天河区 中山大道中38号 加悦大厦1612、1616 (地铁4号线“车陂站”C出口)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197号,   商标注册备案代理机构,  ©广州三文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09037611号
点击查看验证码
商标设计注册 商标设计注册

三文商标设计-商标注册

三文logo设计,商标注册 135  0150  2207

三文logo设计,商标注册

三文logo设计,商标注册

三文logo设计,商标注册
135  0150  2207

中国互联网诚信示范企业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