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1211007号“欧完艺空”商标、第11211008号“普美术间”商标(以下分别称争议商标一、二)由张继良(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0533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三)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一、二、三均于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
“灯、汽灯”等商品上。2017年11月24日,争议商标一、二、三同时被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欧普 OPPLE及图”商标经其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4486号“欧普 OPPLE及图”商标、第6647559号“欧普照明 OPPLE”商标、第6401562号“欧普”商标、第6401564号“OPPL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欧普OPPLE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
注册日前在“灯;日光灯管”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人中文“欧普”商标与英文“OPPLE”商标已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一、二、三“欧完艺空”、“普美术间”及图形商标结合后,易被识别为“欧普完美艺术空间及图”,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欧普 OPPL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汽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汽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一、二、三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一、二、三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一般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等因素。
按审查的一般标准,争议商标三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一“欧完艺空”与引证商标“欧普OPPLE及图”、争议商标二“普美术间”与引证商标“欧普OPPLE及图”,均存在一定差异,不符合构成近似商标的一般标准。但本案特殊性在于:首先,争议商标一、二“欧完艺空”、“普美术间”均为左右结构且无具体含义的纯文字商标,文字字体形式大小基本相同,组合在一起易被识别为“欧普完美艺术空间”,显著识别部分“欧普”与申请人“欧普”文字完全相同。其次,申请人“欧普OPPLE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可以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攀附申请人“欧普”名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待该种恶意注册可以从严运用商标近似裁量法律标准。一方面对知名度高、独创性强的引证商标给予较高水平的保护;另一方面,对恶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故本案认定争议商标一、二、三与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一:
争议商标二:
争议商标三:
引证商标:
“欧完艺空”商标、“普美术间”商标、以及图形商标注册
的无效常见问题FAQ
问: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日有什么用?
答:优先权日可以作为判定商标申请先后的依据。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时,优先权日在先的一方拥有在先权利。优先权仅限于在相同商品上申请相同商标的情形,且需在首次申请后6个月内主张。
问: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项目怎么选?
答:选择商品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核心商品必须选全,即实际经营的商品类别;②关联商品建议同时覆盖,扩大保护范围;③每个类别默认10个商品(超出10项后加收加项费);④尽量选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原有的规范项目。
问:商标注册成功
后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什么?
答: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在产品包装、广告等载体上标注®标记,表示该商标已获注册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成功的商标或未注册的商品上标注®标记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会被处罚。
问: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吗?
答:可以。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应在签订后3个月内向商标局
备案。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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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 07:19:16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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